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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章 好熟悉的招式

    主审法官转头看向被告席问道:“被告人辩护律师,你可以开始质证了。”
    “对于公诉方的证据,我方没有异议,但我方申请提交一份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可以临时提交证据,但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许可?。
    金胜闻言也来了兴趣。
    果然是有备而来啊!
    一开始那样表现,算是故意示弱吗?
    扮猪吃老虎,难不成是个老六?
    竟然开始玩起了避重就轻,他知道现有的证据是没法去反驳的。
    在这个案件中,基本上都是视频这一类的证据,有什么东西全都肉眼可见,还能说什么?
    难道去说韩再兴开车的时候在笑,是因为听到了什么笑话,还是说中了几十注的双色球,情难自禁?
    特别是公诉方准备如此充足的情况之下。
    一旦让两名专家证人上庭作证,完全能把案子给直接定死了。
    有时候在一些案件中,法官会特别愿意去相信专家、教授这一类证人所说的话。
    至于原因就别问了。
    知道太多了不好。
    东方明此时的脸上也带着一丝狐疑。
    对方竟然不针对现有的证据,而是选择提交新证据。
    这一招不会是跟金胜学的吧!
    偷偷的进村、打枪的不要。
    敢在一审当中就这么玩,倒是有胆魄。
    因为刑事案件的一审,会严格走程序流程。
    只有在二审阶段,自由发挥的空间才会变大,因为一些基本的东西都在一审过了一遍,不需要重复了。
    所以在一审中,一旦完成一个程序阶段后,就没办法再次去玩一些招数了。
    主审法官开口说道:“被告人辩护律师,你可以提交,但是我们需要审查。”
    “好的。”
    对方说完就把一张纸交给了书记员。
    东方明也拿到了一份复印件。
    仔细看过之后,就递给了金胜。
    只是脸色看上去有点不太好,显然已经知道了对方在打什么主意。
    这是一份三甲医院精神科出具的证明,上面写着韩再兴在两年前就因生活压力过大,患有抑郁症。
    这倒是一个比较好的突破口。
    虽然在《刑法》的第十八条中有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且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抑郁症本身并不能直接减轻或免除犯罪处罚。
    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甚至在刑罚执行期间,抑郁症患者也有可能通过认真遵守监规和接受教育改造等方式获得减刑的机会。
    好家伙,对方这是隐晦的给主审法官施压啊!
    鉴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再加上积极赔偿、公开道歉、认罪认罚,缓刑的可能性很大啊!
    确实有点水平。
    合议庭的几个(本章未完,请翻页)